中國律師法律信箱
文/廣州陳亮律師
一、關于涉外離婚案件送達問題
來自廣州的陳女士來信咨詢:陳律師您好,我是來自廣州的陳女士,2002年,我在日本務工的時候,經人介紹認識日本人小田先生,雙方相戀后共同來到廣州,并于2009年11月在廣東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(涉外)登記結婚?;楹?,小田先生即返回日本,我留在廣州辦理前往日本的手續(xù),但因種種原因手續(xù)并未辦妥,我最終未能前往日本與小田先生共同生活。剛開始我們還有通過電話往來,但后來因空間隔絕,一年后我們的聯(lián)系變少,后來漸漸失去聯(lián)系,我一直生活在廣州,小田先生一直生活在日本,我們未共同生活在一起?,F(xiàn)在,我想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,我想請問法院將如何向小田先生送達相關起訴文書呢?
陳亮律師回復:陳女士您好,感謝您的來信!根據(jù)您的陳述,被告小田先生是日本公民,且目前居住在日本。日本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,受理法院需通過涉外送達程序的要求向其送達。請求外國法院送達文書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途徑:公約送達途徑、條約送達途徑、使領館送達途徑和外交送達途徑。如果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話,法院立案后將制作應訴通知書、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應訴相關文件,并按照涉外送達的相關規(guī)定,委托翻譯機構將您提交的起訴材料及法院文書翻譯成日語,再通過全國法院司法協(xié)助管理平臺登記后,將材料轉遞給省高院,省高院再通過最高院、司法部向外國中央機關發(fā)出司法協(xié)助函,請求外國法院協(xié)助送達。
二、關于涉外行政處罰的法律問題
來自四川的王先生來信咨詢:陳律師您好!我是來自四川的王先生。我開了一家宵夜檔口,就在2021年10月4日晚,有幾名外籍男子過來我的宵夜檔口吃宵夜,期間喝了很多啤酒后,在買單時與我檔口的收銀員發(fā)生爭執(zhí),該三名外籍男子態(tài)度十分囂張,動手毆打了我們檔口的收銀員和服務員,雖然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傷害,但損害了店內的一張桌子,也對店里的正常營業(yè)造成了嚴重影響,顧客本來想進店吃宵夜,看到有人鬧事都紛紛繞道而行。這件事發(fā)生后,我十分氣憤,該三名男子已經離開了,請問我如果報警的話,該三名外籍男子能不能受到處罰呢?我國的法律對外國人也適用嗎?
陳亮律師回復:王先生您好,感謝您的來信!根據(jù)您的陳述,該三名到店鬧事的外籍男士已經涉嫌觸犯了我國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條的規(guī)定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(fā)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,除法律特別規(guī)定的外,適用本法。因此,只要該三名外籍男士不屬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,便能夠適用我國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我國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。此外,該法第四十三條還規(guī)定,毆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因此,該三名外籍人士將可能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。同時,《治安管理法》第十條還規(guī)定,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,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。
三、關于勞動爭議的法律問題
來自法國的馬丁先生來信咨詢:陳律師您好!我是來自法國的馬丁先生。我的哥哥2019年到中國浙江省工作,直至2021年9月底因職務侵占罪被公安拘留。我想請問,因我哥哥是法國國籍,在刑事司法程序及量刑方面是否會被區(qū)別對待呢?我哥哥患有疾病,我能否向公安機關申請將其送回法國保外就醫(yī)呢?
陳亮律師回復:馬丁先生您好,感謝您的來信!根據(jù)我國的法律規(guī)定和司法實踐,外國人犯罪的,刑事訴訟基本流程跟中國公民都是一樣要按照《刑事訴訟法》的規(guī)定,不存在特別對待。唯一有所不同的,就是外籍嫌疑人除了其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外,還可以享有使領館外交人員每個月一次的探視權,以及開庭及宣判時間都需要通知使領館。此外,外國人犯罪的,對其處罰的法律依據(jù)也與中國公民一樣,就刑期長短、罰金多少等主要方面并沒有從輕或從重的特殊規(guī)定。但在附加刑方面,因身份的不同,外國人犯罪的可能會被附加驅逐出境(待主刑執(zhí)行完畢后),而中國公民可能被附加的“剝奪政治權利”并不會被附加給外國人。如果您哥哥身患疾病,不適合在看守所羈押的,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,或對其決定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。但我國取保候審、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等程序,基本都要求在指定區(qū)域內居住生活,不得隨意離開所居住的城市,而其出入境方面亦會被邊控限制,所以正常情況下不會被送回國籍國保外就醫(y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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